关于第3071423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30714232

阅读:41396 2019-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姆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1423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6929号图形商标、第13250550号“PLUS EST EN VOU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兰姆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1423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6929号图形商标、第13250550号“PLUS EST EN VOU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044号“NISI·DOMINUS FRUST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地域等方面存在区别。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商量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三个引证商标已共存,故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办的学校介绍资料、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的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认定为继续有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任何材料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三个引证商标已共存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地域等方面存在区别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71423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307142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367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