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时代(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对第17423685号“宠时代 CHONG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争议商标进行调查了解后发现,被申请人主体早在两年前已注销,在争议商标注册人不存在的情况下,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档案信息、被申请人主体已注销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养殖、动物清洁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 并不能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该项权利仍可通过转让的方式得以存续。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注销,争议商标即当然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