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比特智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11262号“比特智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7379号“比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交友服务(使用户能够找到兴趣相似的人并与之相联系,并使用户可就这些相似的兴趣交换信息和数字内容)”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比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