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26420号“咪咕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4090号“咪咕音乐台”商标、第5634579号“咪咕”商标、第18611116号“咪咕游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双方已就双方商标各自的使用方式、范围进行协商并达成并存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申请商标在内的“咪咕”系列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3、已有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多件“咪咕X”商标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名下的“咪咕”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打印件;2、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并存同意书;3、在先案件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其在《同意书》中称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存在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