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毅进
委托代理人:扬州心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80534号“高毅进 问鼎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916号“問鼎管理及图”商标、第4522308号“问鼎国际WIN•DM INTERNATIONAL”商标、第7537045号“问鼎网Wine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别、要部、含义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中国以及欧美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极强的显著性。三、以申请人名字为主语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通过审核。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网页介绍、网络搜索结果、网络报道、作品登记证书、诸引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3月13日止,现处于宽展期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问鼎 ”,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性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