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兰达(中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磐安凯福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91828号“施兰达Schland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55350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