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一格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41835号“天朝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83494号商标、第25464380号商标、第15931124号商标、第24878926号商标、第772248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