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97801号“中科亿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科亿信 29197801

阅读:26602 2019-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亿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六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97801号“中科亿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是对商号权的合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和识别性极高,完全具有区分其他商品及来源的作用。申请商…

  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亿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六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97801号“中科亿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是对商号权的合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和识别性极高,完全具有区分其他商品及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第10634681号“中科信”商标、第14990053号“中观亿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设计理念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使用领域、经营范围、服务对象以及产品系列上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对引证商标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广泛合理的使用和宣传后,使得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相关社会公众领域知名度较高。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局登记备案和科学成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产品介绍、各商标指定具体商品的详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流引擎搜索结果、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197801号“中科亿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科亿信 291978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3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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