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安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29290号“及时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创意构词、整体具有显著的识别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已经具有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征。其它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经营场所、宣传册、产品手册、往来文件等上的资料;申请人“及时车”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媒体、网络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及时车”构成,用于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