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晨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03110号“nakasen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02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指定使用的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已予以初步审定,在指定使用的鼠标垫等其余商品上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在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46598号“找煤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07914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决定在眼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准予注册的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