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236554号“汾王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19年4月20日,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2089号“汾王”商标、第284510号“汾酒及图”商标、第284516号“汾酒及图”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