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724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1172434

阅读:28775 2019-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点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2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27635号商标、第22230098号商标、第20468755号商标、第1235463…

  申请人:易点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2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27635号商标、第22230098号商标、第20468755号商标、第123546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且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目前获得过的资质和荣誉;2、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合作机构、销售业绩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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