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天鹅堡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8042号“诺亚闹方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97603号“诺亚方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非不具有实际使用需求或有囤积商标的不正当意图。已有类似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及创办人相关媒体报道、申请商标在台湾的注册资料、申请商标产品型录及实物照片、申请人参展纪录及相关宣传报道、申请人网站资料、相关销售单据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箭术用箭;塑胶跑道;人造圣诞树;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游戏相关商标,对他人的在先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标的不正当意图,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