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勿相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494486号“指尖糖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保护和防御商标来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07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尖糖果”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指尖优果”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