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维拉假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20030号“爱订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其注册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爱订房”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旅行预订等服务上,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