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妙思时装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港卓远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13544号“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3476号“MEGASACK 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5649号“MAGNUSSHOES 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94181号“MS MICHAEL STRA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字母“MS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社、公共关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