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阿赖桑德拉托斯私人公司P. ALYSANDRATOS PRIVATE COMPANY (P.C.)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9042号“FANTASY SAND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1018号“FANTASY”商标、第4533218号“FANTASY”商标、第5912077号“范特西FANT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二即将到续展宽展期,且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名下大部分商标已无效。综上,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1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antasy Sandals”及图形构成,其中“Sandals”可译为“凉鞋”,该英文作为申请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凉鞋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应为“Fantasy”,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FANTASY”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凉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鞋、体操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续展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