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翠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特金斯营养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19586号“ATKIN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6106号决定,于2018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4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并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转寄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因此,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存有合理的怀疑。申请人的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任何商品上进行任何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以“ATKINS”和被申请人名义为关键词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中国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面临极大的被抢注风险。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申请中提交的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打印件印证了复审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上进行了使用的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公司官方网站的品牌介绍以及品牌历史;百度百科“阿特金斯减肥法”词条打印件;“ATKINS”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注册列表;被申请人申请的域名列表;以上美术作品在中国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明;被申请人官网上对“ATKINS”品牌产品之介绍;国内媒体对“ATKINS”品牌产品之介绍;带有“ATKINS”商标的商品标签图片;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进口关税以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进口货物滞纳金收据;发货清单及中译本;被申请人在荷兰的经销商及“ATKINS”产品的销售信息截图;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关于罗伯特.C.阿特金斯先生出版的图书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商标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公司官方网站的品牌介绍以及品牌历史;带有“ATKINS”商标的商品标签图片;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进口关税以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进口货物滞纳金收据;发货清单及中译本;阿特金斯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的“ATKINS”商标列表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昔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