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增玉
委托代理人:陕西广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18836号“川西老炮 小酒老歌 巴适火锅Traditional Chafing D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1666号“川西老灶CHUANXILAOZ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46374号“川西老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29837号“胃道江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川西老炮”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川西老灶”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