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沪霸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5965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2990号“美家•好太太MEIJIA-HAOTAITAI及图”商标、第14798322号“好太太俱乐部”商标、第25150673号“好太太 全屋定制 HATATA”商标、第17350910号“太太BRIGHT WIFE及图”商标、第404113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832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3900号“好太太智慧生活馆”商标、第29956417号“太太”商标、第29667909号“好懂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六、九)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六、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技术展览、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识别文字“美家•好太太”、“太太”、引证商标二、七、八文字“好太太俱乐部”、“好太太家品”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