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柏奥吉实验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9663号“Gene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0843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货物买卖合同、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化的英文“Genemore”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G及图”与引证商标“G及图”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胶(天然胶)、合成橡胶、橡皮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橡皮减震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