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69600号“IMMOBILIER SANS FRONTI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MMOBILIER SANS FRONTIERS G1369600

阅读:91218 2019-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THENA ADVISER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9600号“IMMOBILIER SANS FRONTI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本身没有仅…

  申请人:ATHENA ADVISER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9600号“IMMOBILIER SANS FRONTI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本身没有仅仅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具有显著独创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被准予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局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MMOBILIER SANS FRONTIERS”可译为“房地产无国界”,指定使用在“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全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IMMOBILIER SANS FRONTIERS”可译为“房地产无国界”,指定使用在“不动产服务、不动产管理”等全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69600号“IMMOBILIER SANS FRONTI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MMOBILIER SANS FRONTIERS G13696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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