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文东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72527号“冒烟的阿凡提Afan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844号“阿凡提AFANTI”商标、第11455849号“阿凡提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冒烟的阿凡提”、字母组合“Afanti”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冒烟的阿凡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阿凡提”,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