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24661号“蚂蚁车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蚂蚁金服”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89759号“蚂蚁车险”商标、第15879094A号“ANT”商标、第15879095A号“蚂蚁”商标、第16727773号“蚂蚁打的”商标、第17069613号“蚂蚁体育”商标、第17360068号“ants及图”商标、第17401374号“蚂蚁公寓”商标、第22485919号“蚂蚁文化”商标、第22485933号“蚂蚁信息”商标、第27139447号“蚂蚁绩效”商标、第27785486号“蚂蚁AR ANT AUGMENTED REALITY及图”商标、第28235441号“蚂蚁药服”商标、第5750216号“蚂蚁互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蚂蚁车险”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蚂蚁车险”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六英文“ANT”、“ants”在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十三文字“蚂蚁”、“蚂蚁打的”、“蚂蚁体育”、“蚂蚁公寓”、“蚂蚁文化”、“蚂蚁信息”、“蚂蚁互动”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地图绘制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三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气象信息、地图绘制服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联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