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坚艺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46741号“早点时间ZDS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基于其名下第20705778号“佳惠源及图”商标申请注册的,其图形部分一致。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3377号“时间之箭 Times及图”商标、第17429818号“他迷咖啡 THE TIME FOR CAFE Coffee&Pasta TTHEME FOR Cafe及图”商标、第26324252号“T time及图”商标、第9378232号“客荟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4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早点时间ZDSJ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图形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续展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基础上的注册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