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乡农绿色假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46151号“野猴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3619号图形商标、第20800179号“杏福娃及图”商标、第13256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