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冯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变更前名义:中山市冯氏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正劼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1802号“JIAN 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94667号“JI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4528号“圣力堡及图”商标、第14047735号“PITON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中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名义已由中山市冯氏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山市冯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