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零壹零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36597号“ARCTIC OC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89600号“ARCTICOCEAN及图”商标、第24127076号“北冰洋BEIBINGYANG及图”商标、第24122837号“北冰洋BEIBINGYANG及图”商标、第9425922号“北冰洋及图”商标、第6026011号“北冰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鉴于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尚无实质影响,我局在下文不再将其作为引证商标援引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北冰洋”,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用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