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中心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83581号“龙城红立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8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在组织体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在组织体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项目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