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十八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16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82306号图形商标、第12918508号图形商标、第25311071号“小柚童XIAOYOUTONG及图”商标、第28596919号图形商标、第14476124号图形商标、第28592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