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金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35605号“库瓦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欺骗的意思,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库瓦拉”与“库纳瓦拉”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而“库纳瓦拉”位于澳洲阿得莱德东南处,是葡萄酒产区,因其甘美的红酒和用于栽植葡萄的稀有红色石灰岩土,为葡萄酒爱好者所乐道。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