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81756号“零点一度0.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零点一度0.1° 32581756

阅读:89464 2019-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好味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启迪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1756号“零点一度0.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6857号“零点零度 LEVEL SURFACE”商标、第8479647号“Synutr…

  申请人:厦门好味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启迪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1756号“零点一度0.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6857号“零点零度 LEVEL SURFACE”商标、第8479647号“Synutra Super 0.1及图”商标、第22530823“零点壹 LINGDIANYI Cake 0.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零点一度”及数字“0.1°”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零点一度”与引证商标一“零点零度”、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零点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0.1”与引证商标二“0.1”数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烹饪的中式面条、营养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方便面、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581756号“零点一度0.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零点一度0.1° 325817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2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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