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贝士达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1332号“BEST MO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BEST MOTOR”不能单纯将其理解为“最好的马达”,该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EST MOTOR”可译为“最好的电动机/内燃机/马达”等,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发电机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