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颖投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骁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4251号“MIO TA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2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79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75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664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545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866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193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仍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均含有显著认读部分“MIO”,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