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丝路云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40431号“丝路云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64599号“丝路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24515号“丝路云投SILUYUN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丝路云苍”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丝路云”、“丝路云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