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部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81391号“中部電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第20732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2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11246号“中部电子商务港ELECTRONIC COMMERCE PORT OF CENT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