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坑王府(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14463号“坑王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商号,经宣传使用并未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汉字“坑王府”,将其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