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兰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马克福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779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原异议人,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