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南风海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25632号“三个椒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3643号“椒农”商标、第15731953号“三个老农SANGELAON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且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超市货架照片及淘宝店铺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9年5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引证商标处于续展申请审查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胡椒、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味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三个椒农”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三个老农”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