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双版纳百龄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正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1380号“百龄古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4612号“百龄古枞BaiLingGuCong及图”商标、第13205854号“百岁古树”商标、第8702463号“百年古树茶友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排列组合、整体外观、字形、读音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产品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百龄古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百龄古枞”、引证商标二“百岁古树”、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百年古树”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