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诚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雷克美斯(广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61803号“LM Lexa-Mix DISPERSION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0233号图形商标、第26015118号“国瑞怡康 GREENIKON及图”商标、第3056684号“LM及图”商标、第8438702号“昆虫频道 INSECT CHANN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独立识别字母“LM”,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