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中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10678号“云返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云返惠”构成,指定使用在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