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巧丫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融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61601号“巧丫巧QiaoYa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7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70485号“锦裕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