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佳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81982号“美夯云商MEI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0808号“HLED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0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88306号“亚恒建筑AHE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21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