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中广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名扬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9377号“中广未来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4188号“中航未来 ZHONGHANG FUTURE”商标、第19240425号“中智未来”商标、第22613060号“中民未来”商标、第16313870号“中创未来”商标、第22929803号“中旭未来”商标、第19642299号“中企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虽然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但申请人并未真正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提出本案商标注册申请时,营业执照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