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即兴光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势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58575号“即兴派IMPROV P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6980号“江涛及图”商标、第16525384号“成都市家政服务员协会 CHENGDU MUNICIPAL HOUSEKEEPERS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