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46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0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17516号“MIT Y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77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设计理念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共存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此外,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就引证商标的转让事宜进行协商,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转让事宜最终确定之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达成的转让协议,亦未向我局出具相关进展之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时间早于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日,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