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前海龙脉商汇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48745号“少年示范团Juvenile model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58861号“少年示范团”商标、第10820759号“神州华舆SHEN ZHOU HUA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