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音乐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6085号“音乐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5569号“音乐谷 MUSIC VAL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