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高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63308号“Mine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19021号“潮研所 MIND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ine”、“Lab”、“MIND”查询页截图、引证商标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操作系统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ineLab”与引证商标字母“MINDLAB”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4日